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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19/2022-04871 发文日期: 2021-10-12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YZCR-2021-12003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永自然资发[2021]19号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4-21           来源: 地信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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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21-12003

永自然资发〔2021〕19号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永州市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永州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2日

永州市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遥感数据的管理,促进遥感影像数据共享及应用,避免重复生产及采购,充分体现遥感影像数据的时效性与复用性,根据《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281 号) 及《湖南省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湘自然资规[2020]2 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统筹采购、生产、更新、维护、共享与管理的遥感影像数据(航空遥感影像数据、航天遥感影像数据以及生产加工形成的遥感影像数据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目录内统筹管理。对列入统筹目录的数据,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处理、统一更新维护、成果共享及管理。财政投资或公益性项目所需遥感影像数据,当无偿提供使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遥感影像数据统筹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遥感影像统筹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遥感影像数据统筹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遥感影像数据统筹管理项目的预算审核及相关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各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及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在项目立项审批、预算审查等工作中,严格把控遥感影像数据项目,避免遥感影像数据的重复生产和采购。

第五条  遥感影像统筹目录由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会同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编制。

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8 月底之前向同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征集下一年度遥感影像数据需求。

每年9月底前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遥感影像数据统筹目录及实施方案。

第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遥感影像数据统筹管理目录,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遥感影像数据更新及共享年度需求,制定年度数据采购和生产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

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生产和采购计划应当报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对遥感影像数据统筹管理目录以外的数据需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需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根据具体工作自行安排生产和采购计划,并且应当自遥感影像数据采购和生产完成起30 日内向同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交原始数据。未经审核的目录外遥感影像数据生产和采购计划,不得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同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交历史遥感数据。对于不按照本细则规定汇总上交遥感影像数据的部门和单位,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向其提供包括遥感影像数据服务在内的各种地理空间数据服务,也可以暂停目录外的遥感影像数据生产和采购的审核, 直至其按照规定完成遥感影像数据的汇总上交为止。

第三章  数据采购与生产

第九条  遥感影像数据采购及生产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国产遥感影像数据,重大项目、工程所需遥感影像数据,优先安排采购和生产。

第十条  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确定需要即时获取遥感影像数据的情况,通过绿色通道及时供应。

第十一条  委托第三方承担遥感影像数据生产、开发、利用的情况,遥感影像数据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第三方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方应具有相应保密条件,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类活动的,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完成后,遥感影像数据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回收第三方相应遥感影像资料及其衍生品,实施有效监管和销毁。

第三方涉及外国组织、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情况,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章 数据维护与更新

第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数据采购和生产更新计划定期组织数据更新,保证遥感影像数据时效性。

第十三条  全市遥感影像数据应当按照区域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及其周边区域的高分辨率影像数据至少实行年度更新,其他区域的中低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更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遥感影像数据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遥感影像数据更新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规定实施步骤,一般为:准备工作、工作方案、技术培训、采集更新、质检审核、数据入库等过程。

第十六条  准备工作由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数据更新维护由承建单位实施。主要包括更新维护需求调研、明确数据更新维护范围、资料汇集等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工作方案由遥感影像数据更新承建单位编写,更新责任单位评审。工作方案须明确更新内容、技术路线、审核考核等流程、时间人员安排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技术培训由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数据更新维护承建单位实施,培训对象为更新工作涉及的全部单位和人员;根据不同参与角色,采用多种方式,确保培训目标达成。

第十九条  数据采集由遥感影像数据更新维护承建单位实施,根据需求调研成果,工作方案以及培训的内容,开展数据采集与更新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  遥感影像数据更新成果审核由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进行数据质检工作。

第二十一条  遥感影像数据更新成果入库前必须严格按照版本管理规定形成版本号,并且对旧版数据进行归档存储,根据每份遥感影像数据的唯一标识和时间信息建立历史版本回溯机制。入库操作由相关技术人员操作,必须遵循数据库、机房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遥感影像数据需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应每年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实行集中存储和异地保管,保存期至少 2 年。备份数据不可更改,应制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登记。

第五章  数据共享

第二十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遥感影像数据利用共享机制,面向辖区内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遥感影像数据和应用服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无偿获取的遥感影像数据,应当按照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借及用于商业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遥感影像数据通过永州市县一体化时空大数据云平台进行数据统一管理及共享服务,提供标准地图服务、面向公众的数据服务需要进行保密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申请使用永州市遥感影像数据服务规范,相关单位申请使用遥感数据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遥感影像数据获取与应用服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

(四)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五)涉及国家MM的遥感影像数据,须签订《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向社会公众公开出版、传播、刊登转载和展示遥感影像数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遥感影像数据,是指通过光学、雷达、红外、多光谱等各种类型传感器获取的对地观测数据。其中,以飞机、飞艇、气球等航空飞行器为传感器搭载平台获取的数据,称为航空遥感影像数据;以卫星、飞船、航天飞机等航天飞行器为传感器搭载平台获取的数据,称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

空间基准,是指建立和维护国家或者全球统一的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和重力场,为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和生产提供统一的起算面和参考系。

地理空间数据标准,是指与地理空间数据的类型划分、编码规则等相关的数据生产和管理的标准规范。

元数据,是指描述其他数据概要信息的数据。地理空间数据的元数据,是指数据标识、数据类型、覆盖范围、数据质量、空间和时间模式、空间参考系等描述地理空间数据概要信息的摘要型数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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