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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19/2022-05699 发文日期: 2022-09-23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永政办函〔2022〕2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0-11           来源: 土地储备中心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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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函〔2022〕2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永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增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着力解决当前土地储备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省政府令第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永州市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实施土地储备的具体行为包括取得土地、前期开发、管护、储备土地供应等。

本办法所指永州市中心城区为《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永办〔2019〕79号)规定的城市建设规划控制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增储备土地报批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土地储备和供应年度计划的审核、储备土地开发经营的管理指导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储备土地成本评审和监管、收益分配、储备资金筹措、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两区人民政府)按照现行市、区行政管理体制,牵头负责实施土地报批和土地储备前期工作(包括现场勘界、权属调查、拟征地告知、控违拆违、立项、林业、环保等),以及征地拆迁、土地遗留问题处理等具体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中心城区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制定、报批、执行,以及具体地块的收储、经营管理等事务性工作,落实“一个口子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零陵区年度储备和供应计划的制定、报批、执行以及具体地块的收储、经营管理等事务性工作按照现行市、区管理体制,由零陵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省市驻区单位的土地收储及处置除外),零陵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完成部、省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的录入和配备地块电子监管号,相关工作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备案。资金管理工作按照《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永办〔2020〕8号)的规定执行。

各平台公司及开发园区不再从事新增储备土地报批和收储活动。因为历史原因,各类开发园区、政府平台公司仍代政府管理的“批而未供”土地应核实土地权属、土地取得成本、土地权责关系等事项后,依法按程序纳入土地储备库,土地出让收入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要求全力支持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调、机构承担、市场参与”的土地储备工作管理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土地储备运行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开区和各平台公司的存量土地数据,建立市中心城区存量土地数据库,纳入“一张图”统一管理,实现对中心城区存量土地的动态监测监管。

第三章  土地储备计划编制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财政资金预算情况等因素,起草中心城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担年度计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原则:

(一)以供定储原则。以保障土地市场的有效供给和调控为目标,在充分考虑储备资金和潜力的基础上,根据土地供应方案合理安排土地储备方案。同时,保留适当的弹性,做到滚动管理,实现“超前规划、提前运作、弹性管理”。

(二)节约集约原则。以节约集约用地为目标,优化储备土地结构,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时序,确保“净地”供应。加快在库储备土地流转速度,减少土地储备资金和用地指标闲置。

(三)规模控制原则。以房地产调控用地和园区周转用地为重点,对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进度做出合理安排,合理控制在库储备土地规模。

第七条  中心城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充分征求两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土地储备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或被置换的国有土地;

(二)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国有土地;

(四)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产权清晰的土地;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一)取得方式或程序不合规的土地;

(二)存在环境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的土地;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入库储备的其他土地。

第十条  土地储备程序

(一)以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各事务中心对拟收回(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调查论证,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权利人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方式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评估机构对拟收回(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等进行实地测量和评估。测绘和评估结果应当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确认。

2.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权属调查、勘测及评估情况拟定土地收购(收回)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3.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审定的收购(收回)方案与原权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协议,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4.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入储手续。

(二)以征收方式储备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已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新增用地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审核、评估,拟定土地收储方案,编制土地收储预算。收储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拟入储的新增用地项目,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两区人民政府签订储备土地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由两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

3.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农用地转用、征收批次用地进行组卷、报批。

4.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入储手续。

第五章  储备土地征收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征收

(一)坚持市区“规划一张图、土地一盘棋、建设一体化”原则,建立市区联动、分级负责、重心下移、利益共享的工作机制,确保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片区开发项目,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模式,由土地开发主体开展项目前期调查、编制实施方案、主管部门审核、两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下达土地征收和拆迁计划任务,并与两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由两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负责矛盾纠纷及所有遗留问题的处理。

(三)强化资金管理和考核奖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应全程跟踪土地征拆、补偿安置和成本核算等事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征拆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业绩考核,提出奖惩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章  储备土地开发与供应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拟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原则上除单独选址之外,包括经营性用地和非经营性用地(包括交通运输、水域与水利等配套用地)都应纳入土地储备,由政府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库中统一供应。未经依法供应,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公函等形式将储备土地直接划转给平台公司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综合考虑城乡建设用地需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财政资金预算、市场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储备土地供地规模和供地时序。

第十三条  已供应土地涉及土地用途或性质调整的,应先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再调整用途或性质,依法按程序供地。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为供应“净地”“熟地”提供保障。前期开发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围档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依法采取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大力推进片区收储和综合开发,优化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空间布局和储备土地来源结构,逐步降低新增建设用地储备比重。支持政府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依法合规承接片区开发项目,实行市场化运营,取得相应的投资回报,其融资成本和基本利润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测算确定。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两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制定储备土地周边及内部规划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纳入总的城建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管、托管、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对储备土地的托管,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或管护人员。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

第二十条  建立因公共利益使用储备土地补偿制度。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储备土地且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严格落实土地出库和支付土地成本制度,按成本价支付土地款,难以核算土地成本的参照周边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报市政府审批后缴款再出库,未缴款的不予办理供地审批手续。未供先用的按违法用地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四)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要求充分保障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并设立专户储存。市土地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根据工作需要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五条  永州市中心城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补偿办法、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工作,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或省、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土地储备流程图

附件:

土地储备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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