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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19/2021-04029 发文日期: 2021-09-26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永政发〔2021〕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
2021-09-26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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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发〔2021〕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我市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原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片,维持不变。

三、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永政发〔2018〕10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调整)

      2.永州市冷水滩区征地补偿区域(片)划分范围

      3.永州市零陵区征地补偿区域(片)划分范围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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