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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19/2021-02826 发文日期: 2020-10-08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永自然资办发[2020]66号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和建筑景观风貌品质管控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0-10-08           来源: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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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自然资办发〔2020〕66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和建筑景观风貌品质管控有关规定(试行)》通知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和建筑景观风貌品质管控,提升城市建筑品质,经市局研究,现将《永州市城市和建筑景观风貌品质管控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直属单位遵照执行,各县区局参照执行。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8日

永州市城市和建筑景观风貌品质管控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建筑风貌管控制度的指导意见》,更好执行《湖南省城市风貌管控管理办法(试行)》,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提升永州市城市和建筑景观风貌品质,引导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有效指导方案的审批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市属各县(区)参照执行。

本规定在遵循《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重点对空间形态与建筑高度、建筑风格与建筑立面、建筑色彩与材质、公共空间、户外广告、户外招牌与夜景照明、慢行系统、景观环境等要素提出更为细致的引导与控制要求。上述要素在法定专项规划中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建设用地条件、周边建设环境导致设计极度困难,或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利益等原因,确实难以满足本规定的要求,但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可经主管部门同意,专家评审会通过,并组织进行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章  空间形态与建筑高度

一、天际轮廓线。滨水、临山及临城市公园的高层建筑项目,应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进退有序的天际轮廓线。

二、建筑高度。以高层建筑为主且计容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应进行建筑高度分区设计,分组团形成建筑高度的梯级变化。原则上每个高度层级(不含裙房、低多层)不少于2栋,层级之间高差不小于20米。

三、建筑形态。建筑单体的尺度应与周边相协调,建筑群体应通过有组织的重复与变化形成韵律和节奏。滨水、临山及临城市公园地块内的低、多层建筑(含裙房)面宽一般不超过80米,高层住宅建筑应以塔式为主,首排高层住宅建筑垂直于景观界面的正投影最大宽度应≤45米。沿街道布置的低、多层建筑(含裙房),应通过分段、增加细节、进退变化等方式,塑造富有节奏和韵律感的街道界面。

四、视线通廊。滨水、临山及临城市公园的地块应进行视线通廊控制,当地块临主要景观界面的长度超过300米时,应在地块内设置垂直于景观资源的视线通廊,加强景观资源的可达性和可视性,视线通廊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180米,每条视线通廊宽度不应小于30米。对于不规则地块可结合具体方案进行局部调整。

第三章  建筑风格与建筑立面

一、建筑风格。建筑风格应结合永州市历史文脉、人文环境特点及建筑所属区域和功能进行确定,同一建设项目内建筑风格应以协调统一为主,计容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宜对建筑风格进行分区设计,重要建筑的风格应结合方案论证确定。

二、建筑立面。滨水、临山、临城市公园及城市主干道的住宅,应采用简洁规整的外立面造型,并对阳台进行封闭。防护窗(防盗网)、空调机位、落水管、防护栏杆等附属设施应结合外墙进行隐蔽处理,防护窗(防盗网)应设置于窗户之内。

三、建筑屋顶。高层建筑屋顶应与主体建筑一体化设计,体现建筑特色和区域天际线整体效果。低、多层住宅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公共建筑应对高度不超过24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所有屋顶设备须进行隐蔽处理。

第四章  建筑色彩与材质

一、建筑色彩。建筑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避免突兀,建筑基调色以素雅的暖色调为主,宜采用中高明度、中低纯度色系色彩,并符合《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色彩专项规划》。建筑色彩应结合建筑布局,在建筑行列或组团间对基调色、建筑辅助色、强调色与坡屋顶色,进行整体协调,形成有层次、有变化的色彩搭配。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除外。

单体建筑主要色彩不宜超过2种,同一组建筑的主要色彩不宜超过3种。

二、建筑材质。建筑材质应与自然环境、城市文化相融合,与建筑风格、使用功能相匹配。应使用环保节能的外墙材料,鼓励使用地域性材料。

第五章  公共空间

一、广场空间。新建的建设项目应在基地内沿道路交叉口或基地出入口设置广场,并对外开放。住宅项目的广场总面积原则上不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不宜小于200平方米,广场形状宜规整,广场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形成全民友好的公共空间。商业项目的广场设置按照《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相关条文执行。

二、街道空间。鼓励人行道与相邻建筑退界空间进行一体化设计,统筹利用空间资源,塑造高品质步行环境。

三、桥底空间。加强桥底空间设计,通过绿化、美化、亮化,增加功能设施,提高利用率。

第六章  户外广告、户外招牌与夜景照明

一、户外广告、户外招牌。

(一)依附于新建建筑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位,须符合永州市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原则上应结合建筑外立面一并设计和实施,户外广告设施应与建筑实体环境充分融合。

(二)非户外广告重点展示区,原则上不允许在已建建筑上新增大型户外广告位。在户外广告重点展示区已建建筑上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结合整栋建筑外立面一并重新进行设计,避免出现“打补丁”的现象。

(三)非商业功能建筑原则上对外仅可设置一处户外招牌。

(四)对城市天际线和公共空间进行重点管控,严禁在建筑物楼顶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等设施。

二、夜景照明。

夜景亮化原则上应与项目方案一并设计和报审。夜景照明宜结合公共空间景观统一设计,照明设施应避免眩光。标志性的公共建筑的夜景照明宜考虑不同距离和角度的观赏效果,强化其夜景的地标作用。重要公共开敞空间周边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应进建筑立面灯光亮化处理,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应实施屋顶亮化。

第七章  慢行系统

一、绿道慢行道。滨水、临山地区、城市公园及大型城市开敞空间应结合带状绿地或主要道路设置绿道慢行道,形成连续、无障碍、安全舒适的慢行系统,优先连接市民使用频繁的公共空间,考虑骑行体验,尽量做到两侧有景可观,步移景异。

二、历史步道。在永州市历史步道范围内(零陵古城、湘江潇水风光带等),慢行设施应注重保护和修复历史文化资源及环境,强调步行区域的舒适性、连贯性和安全性。

三、立体步行系统。大型公建及交通枢纽站场周边鼓励设置连接地上地下,联系建筑内部功能空间的步行连廊,形成立体步行系统。

第八章  景观环境

一、植物搭配。遵循适地适树原则,优化树种搭配,丰富植被色彩,保护古树名木,打造四季有花开,处处有色彩的城市文化美景。公共活动区域的绿化植被应以草地和大树冠乔木为主,少用灌木,提高实用性和遮荫性。

二、道路景观。城市道路绿化应根据不同区域和位置进行植物配置,通过主树种和两厢绿地的花化、彩化,形成道路景观的主调、主色,打造一路一树一景。

三、附属绿地。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原则上应与项目方案一并设计和报审。临街的挡墙、护坡宜结合绿化进行设计,软化硬质界面。

四、附属设施。导向标识、城市家具等附属设施应结合公共空间中的其他要素进行一体化设计,符合所在区域公共空间的景观风貌要求;同时考虑夜间的导视和使用。.

第九章  附则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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