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52/2019-09728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文号 : |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裁决事项目录
序 号 |
行政裁决事项 |
法律依据 |
裁决主体 |
救济途径 |
||||||
裁决 名称 |
裁决 种类 |
依据名称 |
具体条款及内容 |
法定裁决主体 |
具体承办机构 |
行政 复议 |
行政 诉讼 |
终局裁决 |
其他途径 |
|
1 |
采矿权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矿产 |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七条 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机关裁决;涉及两个以上发证机关的,由发证机关的共同上一级机关裁决。 |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是
|
是
|
否
|
否 |
2 |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土地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
永州市人民政府 |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是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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