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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52/2019-09566 分类:  
发文机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19-05-29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冷水滩中心城区集体预留生产生活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文号 :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冷水滩中心城区集体预留生产生活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2019-05-29           来源: 综合调研宣传科技组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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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4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冷水滩中心城区集体预留生产生活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为冷水滩中心城区集体预留生产生活用地安置提供了有力依据。

《意见》明确,2005年12月9日至2015年11月23日期间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且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的被征地村民小组,预留的生产生活用地按以下6种办法处理:

——对原承诺给予的预留用地,经审核有效,但未办理规划、报建、用地等手续的,无论承诺预留地的面积大小、位置远近,一律按360平方米的标准实行货币化补偿。

——对已经市城建领导小组会议或市、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报建、环评等手续的,将按集体建设用地予以认可。经依法批准后,应在1年内开工建设,超过2年未开工建设的,政府无偿收回。

——对未经市城建领导小组会议或市、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但已启动建设的,按违法用地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处理到位后再按第一种办法予以补偿。

——对原既给予了被拆迁人生活门面安置,在土地征收时又给予了村民小组生产安置的,则该村民小组不再享受360平方米标准的预留生产生活用地。

——对已经市城建领导小组会议或市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给予预留安置地大于360平方米且办理规划、用地手续,未开工建设,其大于360平方米部分按行政划拨用地补偿收回。

——对不愿将预留地货币化补偿收回的,其土地性质、用途不能改变,更不能买卖,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意见》同时明确,2015年11月23日至2018年8月1日期间,经市城建领导小组会议或市、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给予预留生产生活用地的被征地村民小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给予货币化补偿。从2018年8月1日以后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再执行集体预留用地政策。货币化补偿价格参照冷水滩中心城区商业(一级)和住宅用地(一级)基准地价的平均值计算确定,补偿单价:商业用地基准地价(6250元/㎡)+住宅用地基准地价(2960元/㎡)÷2=4605元/㎡;补偿金额360㎡×4605元/㎡=165.78万元。(征地办:伍黎新 彭贤平/文  刘运程/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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